联盟标准规范存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存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标准管理,提升存储产业标准水平和产品质量,促进企业以及产业的有序竞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结合国内存储产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盟标准的定位与范畴 (一)本办法所称联盟标准,是指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但不能满足产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由产业联盟制定并发布的、为了在产业联盟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二)本办法所指的联盟标准要在公平、协商、透明的原则下制定,以服务存储产业为宗旨,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产品及技术标准,适用并服务于存储产业发展。 (三)联盟开展标准化工作,应坚持广泛性原则,广泛吸纳联盟产业内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组织积极参与。 (四) 鼓励将联盟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第三条 联盟标准的制(修)订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开放、公平、透明; (四)协商一致、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五)促进贸易和交流。 联盟标准的制(修)订宜优先支持引领存储产业发展、促进存储科技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满足市场需求的项目。
第四条 联盟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联盟代号、联盟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联盟代号为大写字母ST。以中文编写出版,需要时可采用中英文对照版式。若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T/ST cccc-yyyy 说明: T/表示团体标准代号; ST代表联盟代号; cccc代表联盟标准顺序号,编码范围:0001~9999; yyyy代表年代号,编码范围:2017~2199。
第二章 联盟标准制定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联盟设立联盟标准委员会(简称联标委)。联标委由联盟成员单位技术代表、行业专家组成,联标委成员由7-9人组成,承担联盟标准的立项审批、送审稿审定工作,提出联盟标准发展战略并负责联盟标准的技术归口等事宜。
第六条 联盟标准制定工作的日常联络、组织、管理等事务由联盟秘书处指定1-2名专人负责。
第七条 联盟临时标准工作组(简称小组)。依据标准方向的不同临时组建的一个或多个小组,负责某一项或某一个方向的标准内容编制。由联盟各成员单位指定1-2名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作为小组成员。
第八条 从事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科研、生产、经营、教育和检验检测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三章 联盟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九条 标准制(修)订过程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通过和发布、复审和废止等阶段,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一步 提案和立项 第十条 联盟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行业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向联盟秘书处提出联盟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并填写联盟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
第十一条 立项申请须按照附件1的要求填报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等。
第十二条 联盟秘书处在征求联盟标准委员会的意见后,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项目不予立项,并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通过论证后,由联盟发文正式立项,并下达联盟标准制(修)订计划。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
第二步 起草 第十四条 标准一经立项,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联盟临时标准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调查、实验验证等。
第十五条 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见附件2)。
第三步 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临时标准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后,应当征求存储行业专家、生产者和用户的意见建议。征求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十七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
第十八条 临时标准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临时标准工作组提出联盟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及有关附件,并提交会议审查或者进行函审。
第四步 审查 第二十条 联盟标准的审查由联盟标准委员会组织进行。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联盟标准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一条 审查表决需要投票时,需填写“联盟标准草案投票单”(见附件4),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查时,应当在会议前十五天将联盟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参加联盟标准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审查时,应当整理“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符合附件5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十五天将函审通知和联盟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联盟标准草案投票单”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函审时,应当写出“函审结论”(见附件6)并附“联盟标准草案投票单”。函审时,有效回函中必须有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临时标准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
第二十五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五步 标准的批准 第二十六条 联盟秘书处负责组织对联盟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联盟秘书处报送联盟标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六步 发布和存档 第二十八条 通过批准的标准,发放标准统一编号,由联盟签发(见附件7)并备案,同时在联盟网站(allstor.org)上发布。
第二十九条 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联盟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步 复审和废止 第三十条 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存储领域的技术和产业发展需要,由申请者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一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联盟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8)。
第三十二条 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一步执行。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代号改为修订的年代号;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联盟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三条 对标准复审结果,发布公告,并在联盟网站(allstor.org)上发布。
第四章 团体标准经费
第三十四条 联盟标准制定工作所需的资料费、设备费、检测费、调研差旅费、劳务费、会议费、办公管理费、审定费、宣贯费等相关费用,由参与联盟标准制定工作单位参阅“财政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7〕29号)”自筹解决。
第五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联盟标准由联盟负责出版发行。版权归联盟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印刷、销售。
第三十六条 联盟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规定提出相关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并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联盟标准提出单位、发起单位、起草单位、起草人认可。
第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个人依据联盟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需通过联盟批准获得授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联盟标准由联盟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2017年xx月xx日发布。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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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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