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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存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为Industrial Technology Innovation Strategic Allianceof Storage,简称AllStor。 第二条 联盟是由立志振兴和发展存储产业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等联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的非盈利技术联盟。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是:以技术创新需求为纽带,以契约关系为保障,有效整合行业产、学、研、用各方资源,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对领域内基础和共性技术的协作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标准、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推动国内存储产业的发展。同时,通过协同合作,解决单个企业解决不了的问题,降低创新的风险和成本,促进联盟成员的共同进步,实现共赢共荣。 第四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 联盟秘书处设在山东海量信息技术研究院。 第二章 联盟任务 第六条 联盟的核心任务是以推进我国存储产业的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产业化为目标,建立产业上下游、产学研信息、知识产权等资源共享机制,建立与政府沟通的渠道及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的平台,推动标准的建立,促进成员单位的自身发展,提升我国存储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1.组织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围绕存储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技术合作,研究存储的体系结构、芯片、核心软件和算法,研制新型存储器件、关键设备、基础软件,开发相应的应用软件和应用解决方案,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形成产业技术标准; 2.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以及充分发挥联盟成员资源和能力的原则,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实行知识产权共享; 3.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4.联合培养人才,加强人员的交流互动,为产业持续创新提供人才支撑。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 联盟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理事会为联盟决策机构;专家委员会为理事会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 第七条 理事会 1.理事会的组成 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理事单位由联盟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每个理事单位推荐一名代表担任理事。理事长由理事会议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理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 2.理事会的职责 (1)解释联盟章程和协议; (2)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3)选举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专家委员会主任; (4)组织制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5)向联盟成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总结; (6)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条例; (7)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8)评估秘书处工作; (9)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3.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方式可采用集中式或通讯式,须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经1/4理事提议,理事长同意,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理事长或受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实行一人一票表决。理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 1.专家委员会组成 专家委员会是联盟技术咨询机构。成员为存储技术相关领域内科技界人士和德高望重的行业专家。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联盟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任职,专家委员会成员由联盟成员单位推荐,理事会批准并签订保密协议后由秘书处备案。专家委员会任期为三年。 2.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1)指导联盟技术方向和创新目标的确立,规划产业联盟技术创新路线图; (2)指导和评价联盟项目技术方案,指导项目负责人完成科研任务; (3)协调联盟成员内部合作机制,指导解决联盟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 3.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 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需1/2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由专家委员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实行一人一票表决。专家委员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委员的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秘书处 1.秘书处组成 秘书处是联盟常设执行机构。设秘书长一人,由理事长任命。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推荐,经理事会审议批准。设工作人员若干人,工作人员来自联盟成员单位委派和社会招聘。 2.秘书处职责 联盟秘书处在秘书长的带领下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1)联盟日常事务管理和协调; (2)执行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决议; (3)按照要求向成员大会提供书面工作报告; (4)管理联盟印章和证件; (5)负责联盟技术和档案资料备案; (6)管理联盟的财务,起草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收支决算报告; (7)组织协调重要的联盟技术会议和对外交往工作; (8)审定联盟成员入会申请; (9)其他事宜。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条 联盟成员的条件 联盟加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联盟章程,遵守本章程有关内容; (2)必须是中国内资机构或内资控股机构,独立法人,守法经营,资信良好; (3)在存储相关技术领域从事科研、教育、开发、生产、应用、服务和管理,致力于推动存储产业技术创新;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经联盟理事会批准方可生效。被批准的新加入单位需签署协议方可成为正式成员。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联盟成员拥有如下权利: (1)参加联盟成员大会,参与联盟发展重大决议和事项的讨论和表决的权利,有会议决议的知晓权; (2)遵照约定,优先使用联盟成员知识产权成果的权利; (3)获得联盟的无偿服务和优惠的有偿服务; (4)对联盟技术成果的使用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5)在不影响联盟及其他成员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提出退出联盟。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联盟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的决议; (2)维护联盟合法权益,保护联盟研究成果; (3)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联盟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4)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5)承诺按照章程要求缴纳年会费。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1.加入程序 (1)申请单位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2)秘书处审核成员资格后,报理事会审批; (3)联盟秘书处依托单位代表联盟与新加入成员签订协议。 2.联盟成员的退出 (1)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补齐应交的年费,对遗留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七个工作日内报联盟理事会批准; (2)联盟成员退出后,向联盟缴纳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3)联盟成员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4)联盟成员退出后,三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3.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经秘书处核实,可提请理事会决定是否对其除名: (1)严重违反联盟相关规定; (2)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工作会议的; (3)由于成员属性改变而不再具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且未主动申请退出的; (4)触犯国家刑法、参与经济犯罪等行为的,予以自动除名。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单位名称变更 当联盟成员单位名称发生改变时,应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一个月以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附上以下资料: (1)更名公告函,并加盖更名前后单位公章; (2)新的单位资质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3)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情况表的复印件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第五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六条 联盟经费的筹措 联盟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1)国家、地方政府拨款的项目经费和活动经费; (2)联盟成员的自筹经费(包括成员交纳的会费); (3)企业赞助费; (4)机构委托项目费; (5)技术许可费; (6)利息。 联盟经费前期以争取政府支持、成员会费为主,后期以政府支持和联盟成员投入和知识产权交易为主,企业赞助、机构委托等为辅。联盟成员投入主要包含政府项目配套费用和会费,用于政府项目配套费用投入比例遵照项目分工由成员单位协商确定,会费遵照理事会审议通过的费用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联盟经费用途 联盟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发和公共办公。 第十八条 联盟经费的管理 联盟经费由理事会委托秘书处依托单位设立独立帐目进行管理,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联盟按照会计准则,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联盟业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利润分配。 第十九条 公用办公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 公用办公费用于秘书处日常运行及专职人员报酬、联盟期刊印制、网站维护以及对外宣传等公共支出,经费来源于联盟成员投入和企业赞助。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转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非专职人员原则上不从联盟领取报酬,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由原单位解决。 第二十条 项目研发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 项目研发费用于联盟项目研究。政府资助项目费来源于政府项目经费和联盟成员配套经费;机构委托项目费由委托单位提供;联盟自立项目费来源于技术许可费、企业赞助和利息。项目研发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秘书处监督使用。 第二十一条 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政府资助资金遵照科技部和财政部印发的国家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经费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会费的收取 会费按理事会确定的标准每年收缴一次,每年6月30日前交纳。每年7月1日后加入的成员当年会费可做减半处理。联盟会费的收缴由秘书处负责联络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表决并同意通过之日起实施。 |